时间:2022-03-23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近日,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雄安新区设立以来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诉朱某国等十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件的受理,对雄安法院环境司法审判机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需要,为保障公共利益、提高确定责任主体的精准性、强化救济方式和手段的便捷性,由行政机关作为原告,针对环境侵权者、致害者提起的民事诉讼。此类诉讼系在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下,由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确定。在该诉讼制度下,针对行为人或者单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情形,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上述行为者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妥善审理,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制度落地落实,体现环境司法改革成果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