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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罪,重庆开州区3名“老赖”分别获刑

时间:2017-05-14    点击: 次    来源:开州日报    作者:李泉 - 小 + 大

    本报讯(记者 李泉)5月10日,记者从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刚刚结束的拒不执行判决案宣判中,我区3名“老赖”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明知判决生效后,仍将其房屋出卖,并在得知执行人员对其工资账户冻结后,对工资账户进行变更。因文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致使至2016年7月8日,判决的案款仍有本息共计人民币256869元无法执行。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局,该局于同年9月5日立案侦查。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文某与债权人许某达成执行和解,取得许某的谅解。同月29日,被告人文某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该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在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许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根据被告人文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文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B

    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与宋某因合伙建房产生民事纠纷,后宋某将祁某起诉至该院。2014年12月8日,该院以(2012)开法民初字第03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祁某退还宋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宋某地勘费及违约损失人民币181万元,连同诉讼费等共计应支付宋某人民币205.402万元。后祁某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5年6月26日生效。

    2015年7月8日,该院受理宋某申请执行一案,并向祁某送达相应文书,后执行局工作人员与祁某谈话,要求其履行判决。2015年9月、11月,该院分别查封祁某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的星光大厦二楼整层商铺、十三楼整层住房,后祁某仍未履行判决。2016年3月,祁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先后收到曾某支付的房款及还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2016年4月,祁某将法院查封的星光大厦13—2房屋卖给陶某,并收到陶某支付的部分房款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祁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先后将钱转至他人账户或取现,挪作他用,并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祁某被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年9月27日,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祁某与宋某达成和解协议。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该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在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积极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C

    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邓某与被告人张某因房产纠纷,经该院依法判决,判决生效后,执行工作长达11年之久,在此期间执行法官情理法相结合,数十次做工作,穷尽法制教育、协调化解、司法拘留等措施,张某不但未按生效判决返还房屋,反而将之拆除、改建,并出卖,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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